劳动关系解除与终止区别在什么地方
时间:2023-02-24 11:52:24 3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具备特定条件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劳动合同终止时起,劳动合同就失去效力。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下面两个情况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其一,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其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这种约定终止条件既可以是原则性的,比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也可以是具体列举式的,比如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解散等有一方丧失主体资格的情况发生。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比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一般来讲,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解除的,根据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用人单位可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解除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终止则基于某些事实,如:合同期满(约定终止)、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法定终止)等。

一、劳动关系解除后怎么补偿?

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分为两种: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随即面临短暂甚至可能是长期的失业,这期间劳动者要自己维持生存,同时尽快另谋生路。此时劳动者的生活困难是由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失业引起的,排除伤病等特殊情况,失业给劳动者带来的种种不便成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普遍和唯一诱因。经济补偿要保障的就是劳动者在失业期间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故应当将经济补偿金改为失业补助费。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来计算。而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应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讯费,因为住房补贴是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不是应得的工资性收入;而手机通讯费未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而是按规定予以报销的,这说明单位没有它列入工资支付总额。同时,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应发工资为准,即扣除社会保险金、公积金、税收之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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