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是要退彩礼的: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当然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或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交往时的赠与这些都不算彩礼,是不退的。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
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退婚需要把彩礼都还给男方吗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②、③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应当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1)只要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管退婚的是男方还是女方,给付彩礼方都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2)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即要求离婚,彩礼也应当返还。
(3)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且共同生活,在双方离婚时,如果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是如果给付人并没有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或虽在离婚时生活困难,但并非因婚前给付彩礼所导致,则不应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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