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团体性质的盗窃罪行中所牵涉到的刑事责任问题,其主要审视和评估的标准在于各个嫌疑人和罪犯在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所发挥出的影响和付出的代价。
毫无疑问,如果一个人在集体犯罪活动中扮演了主要的、关键性的角色,包括设计、蒙蔽他人、组织策划以及指挥实施犯罪行为等,那么这个人就会被认定为主犯,相应地,他们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更为深重。
至于那些在犯罪过程中仅仅担任次要角色或者仅为协助主犯进行盗窃而付出努力的从犯,他们的责任相对于主犯来说显然要轻得多。
当然,考虑到实际情况中存在许多人性化元素,有时一些人可能会因为受到威胁、恐吓或者其他形式的强制手段而被迫加入到犯罪活动之中。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根据这些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具体情节,对他们的刑事责任进行适当的减轻或者完全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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