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二审不开庭可以吗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二审的案件,原则上都是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二审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或者理由等,那么经过合议庭的专业法官讨论后,认为属于不需要开庭的情形,合议庭也可以选择不开庭审理。通过书面审理的方式,对案件的事实问题、法律适用等问题再次审理,必要时再询问当事人,最后,作出专业公平的判决。
二、确定刑罚种类要考虑的因素
(一)根据主刑确定罚金刑的适用,是刑事处罚原则的要求。从其他附加刑种的适用不难看出,附加刑的适用幅度总是与主刑的轻重密切相关。无论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还是没收财产的适用,都基本上反映了这一刑罚适用的原则。罚金刑作为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没有理由脱离这一附加刑处罚轨道.
(二)脱离主刑适用罚金刑,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由于罚金刑的执行与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罚金刑的执行效果能够在执行前进行预测。
(三)没有主刑适用对罚金刑适用的制约,容易造成罚金刑适用上的混乱。由于目前法律上没有对罚金刑的适用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存在着差异,罚金刑的适用无法形成统一、确定的标准,显得较为混乱。
(四)割裂罚金刑适用与主刑适用的关联,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在处理一些犯罪情节不太严重的财产犯罪时,往往对罚金刑过分倚重,经常出现主刑较为轻缓而附加的罚金刑却十分严厉的现象,这无疑将增加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现象产生的危险,影响司法公正。
三、公安提请批准逮捕由谁批准?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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