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关于刑事部分
根据公诉人向合议庭所提供的卷宗材料以及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如下事实应当被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于2007年8月19日3时许,趁被害人何某某熟睡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到后者脸上,致使其面部、左耳、右上肢烧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可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无论从主体、主观方面还是从客体、客观方面来讲,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相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提请合议庭对如下事实加以考虑:被害人是在与被告人的前男友谈恋爱,而非横刀夺爱,而被告人因此就产生了犯罪意图,令人无法理解;被害人事先做了充分的准备和预谋,而非一时冲动;作为女孩子的被告人,无情地将硫酸泼撒向另一个少女的面部,性质恶劣;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在原单位工作,从未探望过被害人、也不见其为减少伤害后果作过任何努力和表示;在电视台采访期间,被告人还捏造事实,作出了贬损被害人人格的表述。也就是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无悔罪表现。
据此,建议合议庭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进行从重处罚,让被告人付出应有代价、让被害人感受到司法的公正,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司法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五十八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五十九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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