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扣押物品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2-21 05:30:17 1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根据《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2、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

3、不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4、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5、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

6、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或者向当事人及其家属等索取费用的;

7、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涉案财物损毁、灭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对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被警察带走的物品,如果不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凭借警察出具的凭条来到公安机关领取物品,如果涉嫌违法的警察就会对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果警察涉嫌私吞物品的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要求退还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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