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1、绝对有必要记录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录的不可或缺的法律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是违法的,整个章程无效。
公司章程中必须规定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总股份、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姓名、姓名和认购股份数;股东的权利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办法;公司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
2、记录相对必要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定人决定是否记录。目的是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约束相关条款;
3、记录任何事项。
任何记录事项是指法律未明确规定是否记录在章程中,章程制定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记录的事项。
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全文6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