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审查标准?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分期缴纳出资的,即使不出资也可以成立公司,不出资仍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也就是说,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可以分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也规定了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并进一步明确了符合股东资格和股权外观的,即使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也应当确认股东资格。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股权归属争议的,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股权的,应当证明下列事实之一:已依法向公司缴纳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继承公司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其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也就是说,通过出资、认购、转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原股权或者连续股权。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上述规定的精神,公司股东必须符合实质性和形式性要求,才能取得完整的股东资格和权利。实质要件是出资,形式要件是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即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不仅发生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而且发生在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时。《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强调,股权收购形式要件的意义在于保护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对于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因此,对于股东资格确认诉讼,首先要区分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还是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的外部法律关系,进而确定相应的审查标准:在涉及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外部关系的诉讼中,应贯彻外观原则,保护公司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行为的效力有赖于公司章程的签订、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当公司股东之间因股权归属发生纠纷时,应注意股权收购的实质要件,即是否存在股权收购是否实际出资,是否持有出资证明书,是否行使和享有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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