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风险代理费用的收取方式上,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其委托方签署明确的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当中需要详细规定双方需要承担的风险责任、计费方法以及所收费用的具体额度或占比等重要内容。
同时,我们不宜让最高收费额度超过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这一限制绝对化。从通俗易懂的角度来理解这种风险代理,便是在法院判决官司完全胜出后,由服务商象征性地向律师支付代理费用。风险代理乃是将之定义为一种新型的委托诉讼代理方式,也就是说,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方并不预先为代理人支付代理费用,而是当案件的执行工作完成之后,再根据实际执行到手的债权总额计算出来的一个特定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代理人。若是败诉或者无法执行到任何债权资产的话,代理人则无法获得任何回报;
然而,若真的顺利执行到了相应债权,那代理人便可按照之前约定的高额比例,获取相应的利益,对双方而言均可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因素,因此也被业内人士称为风险代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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