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车辆不幸遭遇碰撞,但并未对其他人员或财产产生任何损害,在此情况下,车主需负担事故全部的修复开支。反之,若是碰撞责任人全为车主,那他将承担修复费用中的主要份额,与此同时,肇事车辆的对手同样需支付一定比例的修理费,具体应依据双方的责任大小而定。针对拥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主而言,若对方修车所需费用未达人民币两千元,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当负责赔付;如其修车费用超过两千元,超出部分将由车主承担。若对方修车总费用突破上述两种保险的赔偿上限,那么超出部份的修理费用必须由车主自己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若车主已购买机动车损失保险,那么在车辆碰撞事件发生后,理应由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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