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以及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开庭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其中,延期开庭审理的法律依据是该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延期开庭审理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但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以及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因此,延期开庭审理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延期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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