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的缴纳时间如何规定
时间:2023-09-29 22:47:48 3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政处罚罚款的缴纳时间如何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二、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税务行政处罚

8.罚款;

9.没收违法所得;

10.停止出口退税权;

11.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n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n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n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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