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
2、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
3、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
4、改作他用,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5、国家建设的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其他违法用地行为
1、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2、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4、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5、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6、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7、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8、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9、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0、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11、违反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1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13、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14、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
15.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16、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绚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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