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借贷活动时,出借人是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担保的方式有很多,如保证人保证、抵押担保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东可以用自己的股权为个人债务担保,以股权出质担保的,要签订质押合同。
一、股权质押的风险有多大?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期生效)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根据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
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由于质物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因此如果允许流质,很有可能会造成质权人乘出质人之危而侵害出质人合法利益的结果。为了维护出质人的应有权益,各国法律均有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
三、股权质押需要变更登记吗
不需要。股权质押只是一种担保方式,设定了权利限制,如果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质权人行使质押的,则会导致股权持有人发生变更。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是股权持有人发生实际性变更;股权质押只是一种担保方式,设定了权利限制,如果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质权人行使质押的,会导致股权持有人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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