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交房3个多月,开发商列举11条延期理由,共117.5天,法院最终认定61.7天为合理延期
近日,沙河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延期交房案件,在法庭上,开发商列举了11条理由,并表示117.5天属于合理延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1条理由中,大雾、大雨、气温低于5摄氏度要“合理延期”29.5天,马拉松比赛要“合理延期”1天,环保局要求夜间不能施工应合理延期41天,甚至电梯逾期交货也算作“合理延期”32天等。
法院对其中部分理由认可,部分理由不予采信。
[原因]
买房被延期交房3个多月
2005年5月27日,大连律师林某在和平广场附近购买了一栋房屋,该栋房屋建筑面积约84平方米,总价为53.2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房期限为2006年5月。林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在2006年9月份才拿到房子,开发商延期交房3个多月。因此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约2.6万元。
在2005年签订购房合同时,为延期交房已经埋了伏笔,合同中明确了5种情形,开发商的交房时间可“合理延期”,这些情形包括:一,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二,因气候原因,被迫临时停工;三,因执行政府及公用事业部门的法令、政策、通告等造成的延期;四,市政府配套设施接通的延误;五,其他非因出卖方原因造成的延期。
[庭审]
开发商列举11条延期理由
在法庭上,开发商一共列出了总计11条的延期理由,表示自己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因为特殊恶劣天气被迫临时停工29.5天,根据有关气象资料及特殊恶劣气候分析统计,施工期间,大雾、大雨或气温低于5摄氏度天数超过2001-2003年三年平均天数的13.9天,总计29.5天不能施工。
其次,开发商认为,因为执行政府及公用事业部门的法令、政策、通告总共造成了延期56.5天,这都应算作“合理延期”。
其中包括大连市建委规定凡气温达到30摄氏度以上的天气,从中午到14时30分应停止露天施工,从2005年7月起,气温在30℃以上的天气12天,按每天2.5小时计算,12天可以合理延期2天;根据2005年7月8日,大连市预拌混凝土工程检测协会《关于7月10日至13日停止施工的通知》,可合理延期4天;根据2005年8月8日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关于做好建筑工地预防麦莎热带风暴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暴雨和大风期间必须停止一切施工活动,可以合理延期1天。
开发商还称,在施工期间,执行一级警卫任务合计15天,每次超过2小时,因每次停工撤场和恢复施工也需要时间,每次停工半天,合计可合理延期7.5天;2005年10月30日和2006年6月16日,因马拉松比赛封路,合计可合理延期1天;因环保局要求夜间不能施工,施工计划进行调整,合理延期41天;再次,因电梯供货单位逾期交货,导致工程延期32天。开发商也认为应算作“合理延期”。
2006年8月26日后,由于原告拒收钥匙导致未交房,这部分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
[判决]
沙河口区法院审理查明,该栋房屋于2004年10月10日开工建设。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6年5月30日,至原告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日2006年9月7日,最终法院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61.7天。
对于开发商提供的气象资料及数据分析,法院认为部分理由符合合同规定,比如预防“麦莎”热带风暴停工1天,马拉松比赛停工1天、执行一级警卫任务停工7.5天。但环保局要求夜间不准施工,施工计划调整导致延期,电梯供货单位延期供货导致延期都不属于理由,法院最终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61.7天,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9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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