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6年,苏某购买了房屋一套,但并未实际入住。此前,苏某曾委托朋友蒋某代办了房屋的产权证并存放于蒋某处。但蒋某儿子却盗走并伪造了苏某相关证件,委托房产中介公司买卖该房。买房者冷某通过中介得知买卖信息后,与蒋某儿子协商以21万元价格购得此房。在中介公司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后,冷某装修入住。苏某发现后与冷某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冷某须返还苏某房屋。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解释说,本案焦点是冷某是否是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冷某在中介公司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书》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对于冷某善意取得的诉求,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不同于专业拍卖机构,没有审查标的物合法性的义务和能力,没有足够的社会公信力。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通过中介公司购买的房屋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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