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产假政策有哪些?
时间:2024-03-07 12:40:07 3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安徽省对生育政策进行了规定,女性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可延长产假60天,男性则享受10天护理假。同时,员工在预付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可以享受在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对于流产的女职工,根据怀孕时间不同,可享受不同的产假。

产假最长可达158天,其中包括98天的法定产假和60天的地方规定。法律规定:《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儿童的夫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给予以下报酬:(1)女性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2)男性享受10天护理假的夫妇异地生活的,护理假期为20天。员工在预付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女职工产假权益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权是基本的人身权利。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而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应该享有产假权益,单位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应该享有产假权益,单位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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