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股东是否存在出资吸逃行为
时间:2023-07-06 16:01:08 1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可以认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包括: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几种形式

(一)注册资本不当出资。

注册资本不当出资是指未按规定或约定出资的行为。

表现为:

1、未按约定比例出资。

如一些合资企业一味追求优惠待遇,由中方代外方出资,外方不投入,或以实物出资,购买设备权控制在外方,外方表面出资,实质上赚取设备厚利,其投资比例远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下限25%的比例。

2.比例失衡出资。

表现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失调。

借款在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过大,必然会影响公司的民事责任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注册资本不实出资。

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是资本的三原则,以确保企业维持充足资本。

但实际中存在违背上述三原则虚假出资、不良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

1、虚假出资。

表面出资实际未出资,或在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金并未完全落实,后应补足的资金仍不到位,实际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

2、不良出资。

即是来源不正的资金充作注册资金或将他人资金充当自己的资金注册。

3.抽逃资金。

指公司设立时,依法已缴纳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抽走。

一旦公司亏损,抽选者更以破产为借口逃避债务。

(三)注册资本履行不力。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当股东未按规定到指定银行开户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而构成注册资本履行不力。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一是损害股东利益。

注册资本是股东分红的物质基础,注册资本一经确定,如需增减,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二是不利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

只有出资人按约依法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真实可靠,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

如果出资人作为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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