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签署离婚协议的一方未能严格遵照该协议所规定的诸项事宜进行履约,另一方可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强制执行的申请。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在执行阶段内,倘若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行达成友好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但其中一方却不能按照承诺认真履行协议中的各项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启动对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
由此可见,若是离婚协议书被认可为具有法律效应的民事调解书,而某一方未能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时,另一方可凭借此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定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手段以保证本协议得以切实履行。
若是离婚协议书确系经由法院调解程序顺利缔结的,则此份协议往往会被视作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解书。
在此种情况之下,如有一方违约不遵守协议条款,另一方可凭此份调解书向法院主动申请予以司法强制执行。
假设调解书竟是在无需法院介入的情况下由双方自行私下达成的,可能还需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以证明其法律有效性,如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双方签字确认等等。
总的来说,倘若对方无法遵循离婚协议进行诸项执行,另一方便有权向法院提交司法申请要求给予强制执行,从而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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