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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适用的相关法规,当公司之商务注册事项出现变更(涉及更改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时),原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应全权由变更之后的新设公司负担,此乃毋庸置疑之事,无需另作特别说明。
若确有必要出具相应的状况解释文件,只需对此进行清晰表述即可,即在该文件中指出变更之前公司所拥有的债权已全然转移至变更之后的接续单位手中。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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