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意义和行使的阶段是怎样的
时间:2023-04-29 14:03:15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核查债权,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会议的首要职权,在处理企业破产实务操作中,债权人会议怎样合法有效的进行核查债权,是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由于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和有权核查债权的其他人员,并不熟悉法律规定,甚至是第一次参加破产程序,如何进行核查债权,需要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能正确的介绍和引导相关主体去行使,法院能依法监督,对合法有效通过的债权及时裁定确认,以确保破产程序依法顺利了结。

核查债权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对债权人的身份、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进行调查核实。债权人的身份决定了其是否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是否享有表决权;债权的数额决定了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及将来破产分配时的分配比例和受领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决定了某些财产是否并入破产财产,债权人是否通过破产分配实现债权,以及某些决议是否达到了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一定比例,因此,债权人身份和数额的核实确定以及有无财产担保,是整个债权人会议的基础工作,是其他职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由此才能确定某项决议是否具备法定人数和表决数额,是否依法获得通过。

核查债权主要体现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这时债权人的身份和债权数额都需要等待确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也有可能出现零散的核查债权情况,新的《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这样就会存在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中,有可能出现补充申报债权,就会需要再次核查债权,这是对旧有破产法的一个新突破,已失效的《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这种新规定,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防止了债权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申报债权而被法律除权的过度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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