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在女方存在过失的情况下,这未必能必然引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审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考虑的核心要素,是夫妇之间的婚姻关系究竟是否已经达到破碎的程度。
若女方的过失对婚姻关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例如出现重婚行为、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失,经由民事调解无果后,法院往往会做出离婚判决。
然而,若过错情节轻微,同时夫妇间的情感尚具备拯救和修复的可能性,那么法院也有可能选择不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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