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人身侵权责任的有效性?
时间:2023-09-05 04:10:15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了人身侵权责任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的有效性问题。侵权之债属于法定之债,不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通常情况下,关于人身侵权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同时免责条款也不能被视为免除侵权责任。

通常情况下,关于人身侵权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同时,免责条款也不能被视为免除侵权责任。侵权之债属于法定之债,不可以像合同之债一样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

素 材 : 人 身 侵 权 责 任 约 定 是 否 可 以 被 视 为 免 除 责 任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可以约定人身侵权责任。但是,人身侵权责任约定不能被视为免除责任。这是因为该条款属于一般条款,不具有排除或限制作用。同时,人身侵权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将其免除。因此,即使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了人身侵权责任,也不能将其视为免除责任。若当事人违反该约定,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关于人身侵权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同时免责条款也不能被视为免除侵权责任。侵权之债属于法定之债,不可以像合同之债一样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可以约定人身侵权责任,但人身侵权责任约定不能被视为免除责任。这是因为该条款属于一般条款,不具有排除或限制作用。同时,人身侵权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将其免除。因此,即使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了人身侵权责任,也不能将其视为免除责任。若当事人违反该约定,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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