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退市后重新上市要满足哪些条件?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1、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3、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5、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7、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9、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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