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有哪些条款
时间:2023-05-07 19:00:38 1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上市公司法》有哪些条款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收购、出售重大资产或者为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应当在一年内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股东信息管理等工作,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可以在有半数以上非关联董事出席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非关联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应当提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公司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公司经营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实现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制设立,主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持有面值在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15%

5。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审查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申请在新三板上市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净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全部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的存续期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突出的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公司必须是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方可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导则》,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不断进行技术成果研发和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澳门)在台湾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常驻企业开展业务活动。高新技术企业的识别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过去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转让、捐赠、兼并、收购,或者通过5年以上的独家许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本年度从业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总人数的30%以上,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10%以上

(4)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不含人文社会科学),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和产品(服务),企业不断开展研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不足5万元的,1000万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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