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展现的形式上,这种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种情况是当生父或者生母选择再次结婚并且此刻他们的子女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独立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处于相同的家庭环境中,彼此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种情况是当子女尚未成年之时,如果他们并未与新的伴侣共同生活也没有得到对方的抚养和教育,那么同样地,这种关系也被视为一种纯正的直系姻亲关系,不涉及任何法律约束;
第三种情形则更为复杂,因为在这种状况下,子女需要长期与新的父母共同生活,同时也必须接受他们的养育和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亲子双方逐渐建立起依存关系,从而产生了类似于血亲关系的法律效果,由此引来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与义务之定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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