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作为损失的项目之一,应当纳入总的损害数额中一并计算。例如交强险的死亡伤残限额11万中,就包括误工费、护理费、残疾残疾赔偿金等。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行人时,由交强险先行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不足的,才涉及各方对剩余损失的分担问题。
交通事故中货运人误工费标准规定
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
二、无固定收入的:
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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