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但交付地点未明确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如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如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买卖合同交付类型
买卖合同主要是以货物交付为原则,一方交货一方付款。货物交付的主要方式包括如下几种:
(一)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二)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三)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四)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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