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育不属于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或者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劳动教育并不是刑事处罚措施,所以经过劳动教育又犯罪的不算累犯。
实施劳动教育的重点包括
劳动教育包括的内容有:
1、清洁与卫生、整理与收纳、烹饪与营养,
2、农业生产劳动、传统工艺制作、工业生产劳动,
3、现代服务业劳动、公益劳动与志愿服务等。
劳动教育的目的
1、树立学生正确的劳动观点,使他们懂得劳动的伟大意义。懂得辛勤的劳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根本保证;劳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和权利,懂得把脑力劳动同体力劳动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2、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的情感。养成劳动的习惯,抵制好逸恶劳、奢侈浪费等恶习的影响。
3、学习是学生的主要劳动,教育学生从小勤奋学习,将来担负起艰巨的建设任务。
《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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