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药费
实际发生或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或鉴定结论确定
2、伤残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3、精神抚慰金
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4、受害人误工费
计算方式:本人工资×具体误工月数
《人身损害赔偿意见》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5、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78元/天×365天×20年×40%(法官酌定比例)=221920元
《人身损害赔偿意见》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某些特殊部位的七级残疾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级别一般经司法鉴定是小部分生护理,生活护理费78元/天×365天×20年×40%(法官酌定比例)=221920元
6、营养费
30元每天×需要护理的天数
《人身损害赔偿意见》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住院伙食补助费
30元每天×住院天数
《人身损害赔偿意见》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被扶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人抚养费):城镇标准13181元×(18岁—实际岁数)×40%
农村标准4957元×(18岁—实际岁数)×40%
《人身损害赔偿意见》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9、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
10、伤残鉴定费用
伤残鉴定费是指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在需要伤残鉴定时,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支出的费用,伤残鉴定的费用。
相关的交通受害者在受到这类伤害后,应根据相关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上报。我国的办案单位按照这类受害者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的驾驶者和机动车主,也应积极的对这类赔偿金额进行给予,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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