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无罪辩护词
######律师事务所接受FXX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FXX的辩护人。征得FXX的同意后,本人多次会见、阅卷,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现以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如有合理之处,请予以采纳。
1、事实部分:
(1)受贿部分:对受贿罪的辩护意见同第一位辩护人。另外补充一点:FXX所有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中共18大以前,18大以后就没有受贿行为了,这一点与本起HHH区窝案其他被告人有较大的区别。
(2)贪污部分:鉴于FXX已经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就交代了自己利用职务之便将他人赠送的泡泡款领出来的事实,今天也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接收泡泡并领取泡泡款的整个过程。但由于事实的复杂性、主观认识的差异性和法律规定的细致性,对于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一般人并不一定分得清楚。
2、关于量刑方面:
(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关于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2004年3月26日作出的批复,法释(2004)2号《最高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明确说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材料显示,2016年4月14日7:30,FXX的第五份自首材料(补充材料)涉及泡泡,价款12.6万及打到自己卡上的事实。而宣布刑事拘留是在2016年4月15日上午。今天庭审交代的事实与其第一次供述是一样的,还是属于如实供述。
(2)认罪,即对自己将泡泡款领出归自己所有是不对的。最后辩护的时候认可了第一份供述。系认罪。
(3)都是2008年左右的事情,截止点是2011年。党的18大以后不再有犯罪行为。本来还是有人情往来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4)无前科
(5)退赃完毕,酌定从轻处罚。
FXX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贪污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观表现
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2、犯罪主体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3、主观能动性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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