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征税的如何处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税收征收、停征、减税、免税、退税、纳税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撤销擅自作出的决定外,对不应征收的税款予以征收,对不应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纳税,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其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税收征收、停征、减税、免税、退税、纳税等决定。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预征、缓征、摊派税款。农业税的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开征、停征税款或者减税、免税、退税、纳税的,或者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擅自作出的决定外,对应当征收或者不应当征收的税款予以征收,对不应当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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