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规定的支付节点和方式,成本部一般审核成本,财务部支付。根据总成本减去已付金额,剩余金额为未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八条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支付。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列时间为支付时间:(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日期为准;(二)建设工程尚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以起诉之日为准。
因此,我们需要对未偿项目资金中包含的内容有相关的了解,以便明确这方面的规定。对从事工程建设的人员,要有清醒的认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相关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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