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者向银行所申请的部分借款问题,兹有以下阐释:为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及双方权益不受侵害,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议决定将尚存在于买受方剩余贷款本息(即在之前已经按月偿还的部分本金和利息)提前偿还给银行,这将被视作买受方对银行的提前还款行为。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30条明文规定:"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贷款义务之后,抵押物或质押物应退还至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手中,借款合同随之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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