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原因有什么
时间:2023-03-23 10:31:59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能够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一、合同标的物提存后谁承担通知义务?

合同标的物提存后,承担通知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债务人需要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提存后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购销合同的效力如何终止

终止购销合同需要法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形出现。例如:1、购销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相互抵销;3、以及债务人依法将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提存等。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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