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4-24 21:42:38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2、证券公司经营管理

(1)资产管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人员管理。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

(3)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证券公司应依法审慎经营

(1)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2)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

A、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B、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C、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D、客户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应措施。

E、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F、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G、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H、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和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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