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土地转让证的,土地使用单位不得转让所有权。第三十条因合法建设需要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4)符合规划的建设工程证书;
(5)房屋竣工证书;(6)房屋测绘报告;(7)其他必要资料。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不动产产权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所称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交换合同、赠与合同、遗赠书、继承书、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转让的材料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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