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程序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阶段
所谓要约指当事人一方为签订合同,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提议.这一提议必须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可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l)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变更或擞销要约.(2)受约人如果表示愿接受要约的全部条款,合同即告成,要约人不得反悔,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口头形式的要约在发出时即便生效;书面形式的要约在对方收到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但擞回通知须先于要约到达,否则,撇销无效.要约的有效期可因要约有效期已满或受约人拒绝而终止.
2、承诺阶段
所谓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人的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若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提出增减或其它变动,这就变成了受约人对原要约人的一种新的要约.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人对自己发出的承诺可撤回,但撤回的通知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否则承诺人要负违约责任.另外,承诺须在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合同才能成立,否则,承诺是否有效将取决于耍约人的态度.对一些重要药品购销合同或涉外药品购销合同,除按上述程序签订外,还应在签订合同前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或计划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公证、签证等特殊手续后,合同才能成立。
一、要约生效的前提条件都有哪些
(一)内容具体确定。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二)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并成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三)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妨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四)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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