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车损险的赔偿金额?
1、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相关费用文件、被保险机动车驾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员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出具的事故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以及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相关事故证明。
2、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检查事故各方的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协议,记录交通事故。
3、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可能修复。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项目的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批准;不能重新批准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第二十四条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后的剩余部分由保险人协商处理。
5、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承担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承担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一)按照被保险机动车在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新车购置价格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新车购置价格根据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没有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新车购置价格被保险机动车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核定的维修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二)根据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全部损失发生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格的比例计算,但不得超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3)救援费用赔偿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相同
(1).
(2)除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外,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被救财产包括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担救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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