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胜诉机率会很大,因为这都是直接证据,能直接反映借贷关系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胜诉概率高,但是也要综合考虑有哪些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对于借贷纠纷的话也要看借款金额大小等。当然前提是还在诉讼时效内,过了诉讼时效就追不回来了。
董事长向公司追债125万属债权转让有效获法院支持
董事长替公司还债125万,受让债权后却不被公司认可,为此告上法庭。2月13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某药业公司偿付原告借款125万元。
上海某药业公司先后四次向案外人沈先生借款共计12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先生即原告个人向沈先生归还了该款,沈先生于2005年12月28日确认125万元债权转让给周先生。公司随后也出具《承诺书》,对向沈先生借款进行了确认。
原告周先生诉称,自己作为个人向沈先生归还了借款,沈先生并将该债权转让给他。因此,要求公司归还转让借款125万元。被告辩称,被告不清楚自己是否向沈先生借款。对于《承诺书》盖有公司公章,并有周先生等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名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于被告向沈先生借款125万元的《借款合同》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被告财务部印章,被告的《承诺书》也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被告公章,因此,法院足以确认沈先生对被告享有的125万元债权真实、合法。现沈先生已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转让通知到了被告法定代表人,故该债权转让有效,原告据此享有对被告125万元的债权。
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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