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岁数较轻的弟弟欠下款项,姐姐是否负有还款责任这一问题,需要依照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如弟弟属于未满成年或患有无法识别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者,并且身为弟弟的法定监护人,那么姐姐是有义务肩负起这份还款责任的;但若情况并非如此,即弟弟已成年(年龄在十八周岁及以上),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行实施相关法律行为的话,姐姐就不再有义务代替弟弟偿还债务。在此一般情况下,每个人所背负的债务仅针对债权方所建立的义务,此类义务理应由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独自承受,并不应当连带影响到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再者,若姐姐在弟弟去世后继承了他的遗产,她应该对其债务承担起清偿责任,仅以实际取得的遗产价值作为偿还额度;
然而,若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她便无需为弟弟的债务负担任何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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