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纠纷进入高发期
时间:2023-06-08 18:32:36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编者按综观2010年著作权纠纷依然呈现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局面,除了传统著作权纠纷案件外,各类型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已成为各级人民法院所受理最多的著作权案件类型,其中有涉及视频分享网站、网吧等局域网传播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数字图书馆使用作品及搜索引擎、深层链接等都已屡见不鲜,业内人士甚至评介此现象为:我国已进入到著作权纠纷高发期。而随着著作权知识的广泛普及和提高,越来越多的权利人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越发凸显出版权保护意识已逐渐深入人心。

侵犯著作权罪量刑到位

●加大打击●司法审判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目前用刑事方法打击盗版、保护著作权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尽管我国对著作权实施刑法保护的起步较晚,但保护著作权的决心却非常坚定,从2010年因侵犯著作权罪获刑的几个案例就能得到最好的证明。

案例一:王佳豪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回顾:被告人王佳豪自2008年3月起,未经批准在网上设立“去听去听”音乐网,提供音乐试听。其中有包括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享有版权的677首歌曲,而上述在线试听的歌曲,王佳豪均没有合法权源。2009年3月~6月期间,王佳豪在该网站植入广告,并获取广告费用1.2万余元。

法院判决:2010年12月法院认定,被告人王佳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上传网络,为互联网用户提供试听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

案例二:李兵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件回顾:被告人李兵购买明知是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光碟销售牟利。201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李兵预出售的光碟5419张,经鉴定均为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发行的侵权制品。此后又在李兵住处查获光碟1589张,经鉴定1222张为侵权复制品,367张为淫秽物品。

法院判决:2010年12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兵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

案例三:设“劲舞团”私服获刑案

案件回顾:2008年,被告人张剑伟、游皇光未经“劲舞团”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运营商久游公司的授权,私自从互联网下载“劲舞团”网络游戏程序,并在电脑上进行单机游戏测试及修改。2009年5月起,张剑伟与游皇光开始通过在www.zhifka.net第三方支付网站上注册的账户销售其经营的劲舞团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并将游皇光名下农行卡捆绑于支付网站账户,套现所销售的虚拟货币。2009年12月24日二人被逮捕。

法院判决:2010年7月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剑伟、游皇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10万余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剑伟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游皇光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案例四:“8?19”批销非法音像制品案

案件回顾:2009年8月19日和8月22日执法人员先后对藏匿于成都市金牛区某院和城隍庙商筑大厦某写字间内的批销非法音像制品的6个地下窝点实施突击行动,现场查获非法音像制品48万余张(其中涉嫌淫秽色情光盘3500余张),挡获涉案人员3名。后经多次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2010年11月,6名被告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5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2万元至11万元不等。

案例五:“7?18”批销盗版及淫秽色情音像制品案

案件回顾:2008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在成都市城隍庙某电器商城捣毁一销售盗版光盘的窝点,现场发现各种盗版HDVD影视光盘3万余张,其中色情淫秽DVD300张。

法院判决:2010年11月12日被告人贺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2万元;被告人王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1万元。

点评:这5起案件涉案人均以侵犯著作权罪获刑,法院的判决充分证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展现了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配合所起到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网络侵权纠纷审理难度加大

●有效授权●行业规范

网络侵权纠纷交织着著作权的专有性与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全球性之间的矛盾,随着网络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网络侵权纠纷审理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如何平衡著作权与互联网之间的利益也成为人民法院今后较长时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

案例六:龙源期刊网侵权案

案件回顾:权利人魏某在龙源期刊网上搜索到了未经自己授权的58篇文章,后在对其进行证据保全后,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龙源期刊网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2010年5月法院认定,龙源期刊网对58篇涉案文章的使用既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其在互联网中对涉案文章的使用应当取得合法授权。一审判决龙源期刊网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之后龙源期刊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长期以来,国内期刊网的经营模式大多是通过与传统期刊社签订《网络电子版合作协议书》来进行,然而该案审判结果表明这种合作模式目前还要进一步完善。此案也是龙源期刊网创办11年来遭遇的第一起版权官司。对于一家以推行正版授权为理念,并已完成同3000多家杂志社签约授权的数字期刊发行企业来讲,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打击,也因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案例七:音乐著作权人诉百度侵权案

案件回顾:自2005年起,音著协接到其会员投诉,称百度网大量侵权提供歌曲在线播放、下载服务。音著协在百度网的歌词搜索栏目中随机选取了50首歌曲,于2008年1月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犯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涉案50首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50万元。

法院判决:2010年7月法院认定,百度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百度网”以“网页快照”形式提供涉案50首歌曲的歌词内容,并赔偿音著协著作权使用费及合法支出6万元。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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