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交强险车辆出现事故的责任在谁
时间:2023-10-22 11:23:50 2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没有交强险车辆出现事故的责任在谁

车辆没有交强险上路出了事故是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车辆要上路需要购买保险以及定期的年检,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出事故后,要补办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交强险理赔的程序

交强险的理赔程序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给予答复,并告知理赔需要提交的材料;

3.根据通知,提交相应的材料;

4.属于保险责任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

5.支付保险金。

三、交强险理赔的材料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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