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我国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特指对象
时间:2023-06-15 14:33:32 1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基于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法律行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行法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法律行为,也是设立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个重要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从民法典的一般原理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这种由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设立于”四荒“之上并经过登记公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实行物权保护的。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一般而言,以下集体、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作为土地的承包方:

(1)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专业队(组)。

(3)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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