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以授予专利申请的条件
不可以授予专利申请的条件:申请授予专利的客体非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申请人不享有申请授予专利的资格;其他不能授予专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专利申请流程分类
1.发明专利: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三、怎么确定专利申请日
确定专利申请日的方式:通过邮局将合乎规范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直接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以受理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n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n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n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n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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