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的范围有什么
时间:2023-03-15 01:30:38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

一、抵押权与质押权有什么区别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是:

1、标的物不同,抵押标的物原则上以房地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一些动产,如机器和交通工具,可以设置为抵押物,质押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比如票据、股票等证券都可以质押;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人占有,质押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押物的占有,占有权属于质权人;

3、担保范围不同,抵押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范围还包括质押保管费用,质权人应当为质押保管支付必要的费用;

4、登记手续不同,考虑到抵押物的占有权没有转移,建立了抵押物登记制度,在质押中,由于移交材料本身具有宣传功能,一般不需要登记。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抵押担保的责任范围

1、主债权。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

2、利息。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

3、违约金。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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