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异地警察带走协助调查多久出来
被警察带去协助调查一般会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出来。如果是单单的协助调查,没有违法犯罪,是24小时的时间,但是公安机关的协助调查,基本都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在经过48小时的调查后,大部门都是转送到看守所了。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二、被警察带走家属多久能见面
1、被警察带走后,家属多久能见面,要依据实际案情而定:
(1)、如果被公安机关传唤的,传唤的期限一般最长是24小时,传唤结束后就能见面;
(2)、如果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在侦查期间亲属不能会见,亲属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会见当事人;
(3)、如果被处行政拘留的,会关押在拘留所,亲属可以到拘留所会见当事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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