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明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在客运过程中,严重超越车辆承载限额被超载的行为,可视为危驾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必须依法予以惩治,即对其处以短期拘役并加以罚金的惩罚措施。因此,倘若有任何人员在驾车过程中存在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此类行为将构成犯罪,可能导致其遭受刑事拘留,甚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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