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对离婚前的共同债务怎么样承担
时间:2023-12-08 03:44:42 4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法典夫妻对离婚前的共同债务怎么样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可以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可以由双方协商清偿,双反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民法典夫妻对离婚前的共同债务要遵循什么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保护妇女利益原则。虽然男女平等,但与男子相比,妇女现在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

3.以共同财产偿还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为避免这种情况,需要严格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来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利用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5.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应适当予以照顾。

三、民法典夫妻对离婚前的共同债务有哪些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n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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