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中地域回避的规定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相关知识:地域回避适用条件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地域回避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既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务。地域回避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公务员在本籍或原籍任职,尽量避免亲属关系对工作的干扰,为公务员提供了一个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在实行地域回避时,也要处理好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要善于做好人员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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